一、 程序化交易基本理论与法律规制的正当性论证
(一) 程序化交易概念界定
法律上程序化交易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程序化交易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内容较为丰富,目前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其认识。我国法律在对程序化交易进行概念界定时,为了防止挂一漏万,从其交易技术支持和自动性角度进行法律规范的描述,并没有对程序化交易直接进行概念界定。而美国是以程序化交易能够在一次性实现股票组合买卖这一特征对其下定义[]。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两国程序化交易发展历史不同。程序化交易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以实现风险组合理论出现的,通过计算机突破了原先一次只能买一种证券的限制,通过组合证券买卖实现风险分散。由于我国程序化交易起步较晚,但此时计算机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更多的向市场展现出其相对传统交易快速、高频、自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