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下职场性骚扰所侵犯的客体
此前我国法律一直对于性骚扰未有明确的定义,且该行为侵犯的客体通常具有复杂性, 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人对于性骚扰造成的损害结果和负面影响缺乏客观的认识,结合《民法典》 第 1010 条第 1 款,本段对性骚扰行为的侵害客体予以分析和阐述,具体如下:
1.人格权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具体来看,如果行为人采取身体接触、抚摸受害人器官 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可能构成对受害人身体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通过发送与性有关的不受 欢迎的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性骚扰时,可能影响受害人私生活的安宁,构成对受害人隐私 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在公开的社交场合对受害人实施言辞性或其他的性骚扰,可能侵害受 3 害人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以与性有关的环境设置、非接触性肢体语言等方式实施性骚扰时, 可能构成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如果行为人以威胁、利益交换等方式实施性骚扰,要求 与受害人建立、维持性关系时,可能侵害受害人的性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