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的结构
责任作为一个关系范畴,是一个具有复杂关系和一定结构的概念。伦克将责任定义为:责任是指某人为了某事在某一主管面前根据某项标准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负责。伦克根据责任的定义,将责任的结构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某人。主要是指行为主体,也就是责任主体。其中,责任的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将行为意向诉诸实践;二是具有自由意志,能够有判断好坏利害的自由意志。第二,为了某事。某事主要指行为对象,即责任对象,主要包括人、物、事件、人物以及行为后果。第三,在某一主管面前。在这里,主管是指通过评判与制裁的方式为责任主体责任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的责任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主要有两类:一是主观类型的行为主体的个人良性;二是客观类型的上帝、社会、法庭、媒体等。第四,根据某项标准。所依据的标准取决于行为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境。第五,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行为范围是指相应的行为与责任领域。[4]笔者以为,责任主体、责任对象以及责任的监督机制最为重要。责任的关系属性表明,责任必定涉及责任主体和责任对象,同时会受到第三者的作用,或良心,或法律、社会、民众以及媒体等。这种作用恰恰是直接或间接影响责任主体对利害关系及其可能性倾向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