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确立的一般分析
更新日期:2021-03-09     来源: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张亚飞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确立的一般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观点不一、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确立为表见代理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确立的一般分析

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观点不一、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确立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立法者应尽快进行释法,确立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要件,以期既能有效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又能兼顾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使两方利益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以免顾此失彼。

(一)责任与可归责性的内在关系及其法理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的二元归责体系下,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性在于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一种归责原则[],故其可归责性通常被认为是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从逻辑层面来看,法律制度中的责任系依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确立,责任成立的逻辑前提便是,已具备特定的归责事由;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律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将某些因素确立为分配不利益的准据, 进而表达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以归责原则的贯彻来保障责任分配的妥当性, 具有归责性也因此成为价值实现的当然要求。[]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之责任,虽然能够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必定会影响到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