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检视应作为共犯问题的基础
更新日期:2021-03-09     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王郁茗  浏览次数:159
核心提示:二.共同性检视应作为共犯问题的基础(一)不应被轻视的共同性我国学界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者之间共同性的倾向。例如,有学者强调,在

二.“共同性”检视应作为共犯问题的基础

(一)不应被轻视的“共同性”

我国学界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者之间“共同性”的倾向。例如,有学者强调,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需要以不法为重心,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然而,在该判断思路中,作为共同犯罪之基础的“共同性”却似乎没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如该学者在论述审查共同犯罪应当以“正犯为中心”时,明确指出在确立了正犯的行为能够在不法层面成立犯罪后,就不需要单独讨论帮助犯和教唆犯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只需要讨论帮助犯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即可。至于帮助犯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该学者认为,“只有当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时,教唆犯、帮助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需要明确的是,本文并非意在批判这一审查步骤。笔者想指出的仅仅是,如果只把目光聚焦在正犯上,就很容易忽视隐藏在共犯结果归属下的深层问题。不可否认,在参与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对参与者进行归责的。但是,对共犯结果归属的讨论并不应该到此为止。显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为何单纯的因果惹起就能够支撑起狭义共犯的结果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