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实质性质:权利作为普遍自由原则的外在立法
更新日期:2021-03-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周剑威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二、法的实质性质:权利作为普遍自由原则的外在立法康德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可被认为是古典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在

二、法的实质性质:权利作为普遍自由原则的外在立法

康德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可被认为是古典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在新教基督教基础上演化时的最完美的表达”。在传统形而上学的影响下,法的背后存在着某种本体成为普遍共识,因此,法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神学的附庸而存在。康德将法的形而上基础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之上,却“悬置”了本体的自由,因为在康德看来,自由理念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禁令”,我们无法得知它具体的内容,但是,自由理念作为一种形式,却对现实的自由权利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权利哲学属于实践哲学的分支,而伦理法则与权利法则都奠基于“普遍自由法则”的基础之上,二者的区别在于立法的形式:伦理法则是内在的,而权利法则是外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