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实质性质:权利作为普遍自由原则的外在立法
康德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可被认为是古典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在新教基督教基础上演化时的最完美的表达”。在传统形而上学的影响下,法的背后存在着某种本体成为普遍共识,因此,法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神学的附庸而存在。康德将法的形而上基础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之上,却“悬置”了本体的自由,因为在康德看来,自由理念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禁令”,我们无法得知它具体的内容,但是,自由理念作为一种形式,却对现实的自由权利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权利哲学属于实践哲学的分支,而伦理法则与权利法则都奠基于“普遍自由法则”的基础之上,二者的区别在于立法的形式:伦理法则是内在的,而权利法则是外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