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弱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
更新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178
核心提示:二、高级弱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此节将会讨论当高级弱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时,该主体的可归属或不可被归属的原因,以及对归属于不同主

二、高级弱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

此节将会讨论当高级弱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时,该主体的可归属或不可被归属的原因,以及对归属于不同主体时高级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著作权权利应如何划分进行粗浅的设计。

(一)权利归属于使用人

1.归属原因分析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件中,美国法院法院认为案涉相片包含了拍照人的构思、布局、场景选择等,具有原创性,故裁定使用相机拍照的人拥有照片的著作权,而不是相机制造厂商。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于使用者,就是类似于该种状况。使用者可能会主张,如不是其启动人工智能程序并输入相应的参数,人工智能将无法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同时开发者也可按照相同的逻辑主张,如不是其对人工智能的基本算法进行了输入、预设和改进,人工智能将不能生成作品。但很清楚的是,就像刀具制造商不因刀具的使用者拿刀杀人而承担责任一样,将权利归属于开发者的主张似乎有点站不住脚。

其次,如不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使用者,在没有经济回报的情况下,使用者将会减少其利用人工智能的创作或不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好比苹果手机用户利用Siri的语音回复功能录制了一段滑稽而新颖的小视频,并且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和点击,但苹果用户却不被认为对利用Siri的语音回复功能所创作的小视频享有权利。对此产生的后果只会是越来越少人主动使用Siri,甚至不使用Siri。当一个产品无人问津时,又何谈技术进步?这是极大违背著作权法中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发展与科学的进步精神的行为。

再次,使用者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时付出了智力劳动,无论是作品的独立性还是创造性,都能体现使用者的智慧。故而将著作权权利授予使用者大体上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