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改革中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学者们针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改革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张学诞[4](2017)认为税前扣除对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决定作用,应明确和完善综合与分类征收所得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赡养、抚养、教育和住房等方面的扣除,以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王鑫[1]等(2012)将家庭赡养系数作为考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因素,通过估算城镇居民收入分布函数与模拟分析,认为考虑家庭赡养系数(家庭人口与家庭就业人口的比值)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能更好体现税收公平。雷根强[3]等(2016)测算了基本扣除和包括赡养老人支出的4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减负影响,发现差别扣除更能促进税收公平,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岳希明[2]等(2012)基于个人所得税分项课征的征管模式,按照收入构成分解方法推导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指数,并对2011年个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测算,认为平均税率的高低是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主要决定性因素,累进性是次要因素,而且超过3500元的费用扣除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