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目前的监管改革主要聚焦于政府,政府主导,其理念与传统的“统治”或“管制”并无质变。从改革的诸多措施来看,无论是组织机构的调整,还是审批的放权,都是政府主战场。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在改革的过程中,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即便是参与亦无法避免因主体地位模糊、没有话语权而沦为“象征”。这显然不符合“治理”的“共治”要求。社会力量的缺乏,“放乱”的局面使得监管的手段和举措缺乏缓冲,也缺乏层次,在死管与不管的两端摇摆。治理是个人与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其标志之一就是主体多元,打破政府对权力的垄断,使权力回归社会。政府机构的调整表面上有助于解决因权力分散、交叉重叠而导致的监管分散和不统一。然而组织结构上的“物理整合”要能转换为“化学融合”还需要其他相关机制的配套。从监管理论和原则出发,始终存在着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协调配合。综合监管强调监管的整体性和统筹性,专业监管则要求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政府全能只是一个假想,其力量和资源都是有限的。在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社会力量排斥在监管权力之外,既无法保证综合监管,也无法实现专业监管。所谓“大监管”并不仅指政府权力和组织重组,形成单一的监管部门和独立的监管权,而是意味着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2017年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因此建立“大监管”的关键并在于政府机构整合,减少政府部门间的职责交叉重叠,而在于将企业、社会都纳入监管体系中,建立统一的监管组织和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