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内涵界定采用的“三不”原则十分抽象,所以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细化和补充约定,由此即产生了不可抗力条款。
所谓的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s)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类合同条款,将一些法律事实约定为不可抗力,一旦该约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即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作为免责事由适用。[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5页。]双方当事人主动在缔约时对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三不”原则进行释明、列举,阐明不可抗力情形所包含的具体范围,或进一步明确约定的情形所对应的救济措施和后果等。
交易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不可抗力条款:第一,内涵与不可抗力规则相同;第二,约定的范围大于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范围——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第三,完全排除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适用——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第四,限缩了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范围——狭义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 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法学》,2020年第3期。]
(三)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
如前述,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范围和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按照逻辑推理会出现三种情况,即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内涵大于、小于或等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当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内涵大于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所涵盖的范围时,此时的不可抗力条款实质上是对法定不可抗力规范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即当事人对不可抗力进行限缩或者全部排除的不可抗力条款。广义的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前述狭义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和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下文研究的是广义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