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否认民事诉讼法条款上的公共利益
程序任意禁止是否定说的一大论据,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及要件等,均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其理论依据在于,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程序,将无法保证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稳定性,无法给民事主体以合理的预期,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不起诉契约由于违背了程序任意禁止原则,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为不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但有学者认为,并非所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定,对于其中并不具有公益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排除或变更。
这种说法将某一规范摘离出来单独评价,不免有断章取义、一叶障目之嫌。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完整的程序法典,其所有的规范都统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任务服务,而非只有部分规范才能保护公共利益。以《刑法》为例,刑法保护的是共同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生活利益,即使侵犯的是个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也被认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此中道理颇有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