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程序来自于意大利立法机关针对部分公司申请破产时面临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立法令——第347/2003号法令,也被称为“马尔扎诺法则”。马尔扎诺法则作为一项破产法令旨在维护大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可持续经营状态。它本身不是一项破产清算规则。它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临时管制措施。这项措施实施后如果仍然无法使破产公司摆脱破产困境,那么破产清算程序将开启。这项法则的实施有四个条件:(1)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债务人的运营规模较大,判断标准为其前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3)拥有至少800名以上的员工;(4)实施拯救管理计划有确定的可能性。只有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启特别行政管理程序。开启这项程序的机构为意大利经济发展部。经济发展部在接到申请后会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大型公共公司等客观要件。一旦特别行政管理程序成功开启,债务人在开启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一并适用。由于企业只有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后才可以实现特别行政管理程序,因此企业在进入此程序后会同时经历两个事项:(1)继续清偿债务,通常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各种会议,通过一系列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这如同一般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2)由经济发展部指定的专员来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开展重整工作。这些被指定的专员有权:中止或终止部分合同的履行;施行符合重整战略计划的部分债务偿付;代表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或申请退税;代表企业参加可以夺回企业在开启特别行政管理程序前存在不当支付的诉讼等。特别行政管理的专员一般通过出售部分企业资产或业务以获取重整资金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专员还要制定不超过一年的企业经营计划以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专员所有工作均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大量资产并竭力转化为优良。这项特别行政管理程序在开启之后会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的工作由经济发展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