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都规定了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关于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类似,都是先用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利润乘积确定赔偿额。当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时,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则规定商标侵权的实际损失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