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工期进行简单的比较
更新日期:2021-04-06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1.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工期进行简单的比较,并不能得出某一阶段的工期延误必然导致总工期延长之结论。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某一阶段的工期延误是

1. 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工期进行简单的比较,并不能得出某一阶段的工期延误必然导致总工期延长之结论。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某一阶段的工期延误是否导致总工期延误,其关键是看被延误的阶段工期是否在关键线路上;二是某些非关键工作的延误亦会导致关键线路的改变,从而对总工期构成影响。

2.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工期损失在很多情况下,不仅有由此增加的费用还包括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损失。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然而,人民法院确定的往往甚至仅仅只是因工期延误造成费用的增加,极不利于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