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治理理念落后
在中国的传统中,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从来都是依靠政府的权力和社会习俗来完成的,从来都是自上而下的、由单一权威主体主导的管理过程。实际从事治理工作的大多是基层村干部,他们往往拥有多重身份,既是村委会干部,又是乡村德治中的乡贤主体。治理主体的双重身份让基层治理变成了行政上的管理,协商、民主价值理念缺失。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较多依赖乡贤、乡绅,这种治理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是一种精英治理,并非真正的自治。这种治理模式的标准大多遵循公序良俗,以乡贤的个人道德标准约束集体行为,缺少法治理念,与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路有所出入,乡村法治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受社会风气影响,道德标准往往还不稳定,在奢靡、攀比之风盛行的当下,难免会被拉低,降低社会治理水平。其次,村委会并非行政系统,而是居民自治组织。然而实际情况是,村委会行政色彩明显,工作也是政府行政导向型而非居民需求导向型,极易形成工作定式,在乡村建设中将治理变成管理,以一言堂代替协商,以稳定代替和谐。这两种建设方式的共同点都是村民主体参与性不足,公共意识偏弱。参与、协商、民主等价值理念的流失。这种传统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