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治理政策分析
从治理起源上来看,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源自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分析企业年金相关政策之前有必要梳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历史变迁。1978年,国务院同时下达了《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和《退休退职职工的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将国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待遇以养老金替代率作为计发基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转变成自负盈亏、独立于财政的经济组织,职工的退休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盈利能力较差、新老员工比例比较小的国企难以承担高额职工退休费用,盈利水平高的则相反,导致国有企业间退休金给付压力差距拉大。为此,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合同制工人暂行规定》,提出新入职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以此为基础推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共同承担。资金入不敷出时,国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这意味着中央应对部分国企负担压力较大的方式是社会统筹,而1991年《国发33号文》要求其他所有制企业逐步探索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社会统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