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意义与不足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向来主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学术界倡导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重视“宽”,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不起诉就不起诉,能适用社区矫正就适用社区矫正[3],但是宽严相济不能一味的“宽”,否则不仅达不到教育引导未成人的作用,还会纵容犯罪。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就是法律对新时期社会环境变化的一种回应,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的,这本身就需要法律及时的进行解释或发布修正案,弥补法律的不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在一定的时期内应当保持适度稳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将会直接影响刑法的犯罪论与刑法论之间的结构,进而影响到刑事诉讼、执行等程序[4],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需要尤为慎重。
本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情形负刑事责任,相比较修改前“一刀切”的做法有了很大的进步,适用条件严格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审慎的原则,符合我国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对于现实中时有发生的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并未列入法律之中,这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严格的适用条件也使得维权道路较为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