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起的以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调解机制日益完善。近年来,新兴的律师调解,为“大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与其他类型调解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成为调解制度中尤为独特的存在。
律师调解指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其他律师调解组织作为居中调解人,协助争议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以形成共识、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的活动。《意见》中规定了我国的律师调解工作的四种主要模式,笔者根据律师调解工作室所设立单位的不同,将其粗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为“独立型”律师调解,另一类可称为“依附型”律师调解。
“独立型”律师调解主要指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模式。此种模式下的调解主导者为律所与律师构成的“小家”,凸显出律师调解之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一,案件来源相对独立,律所调解工作室可直接接受当事人申请,将之作为律师业务开展;其二,收费相对独立,律所可按照有偿与低价原则向接受调解方收取费用;其三,业务相对独立,律所自身除受到行政与行业的必要监管外,可基本保持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