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但基本差距不大,核心问题是刑罚权的来源以及刑罚的目的等问题。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讲刑罚定义为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阻止其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西方近代学者也对刑罚有所研究,并对刑罚进行了定义,格老秀斯从刑罚本质出发认为刑罚是犯罪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而招致的被科处的“被动的恶”,从报应刑的角度去探究刑罚本质,给刑罚下定义。[]费尔巴哈依照其罪刑法定主义和心理强制说为理论基础,给刑罚所下定义是“因为实行了权利侵害而由国家用刑法予以威吓的感性的害恶”。[]从笔者来看刑罚不仅代表了对权利侵害者的惩罚,还有国家刑罚权的应用,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