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主观层面上的意识薄弱、态度敷衍,还包括客观层面上的工作不到位、实践能力差;既存在社会通病,又有各地方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所引发的个性问题;除了长期遗留的环境问题,还有近期产生的新问题。从上述各省份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不断升级,对环境问题的监督越来越严格。上文中提到,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经历了从最早的“督企”到后来的“督政”,再发展到现如今的“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模式三个阶段。随着督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督察的范围、监督的力度还是问责的程度都在发生变化,这就使得越来越多之前尚未发现的环境问题逐一暴露。其次,各地方政治经济水平存在差异,环境资源状况也大不相同,这就导致每个地方的生态水平会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例如,在草地资源丰富的内蒙古地区,主要的环境问题是过度放牧导致草地资源恶化,草原生态系统脆弱;长江流域周边的省份,主要存在水污染严重、流域内生态系统失调、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现象频繁等环境问题;然而在高原湖泊众多的云南省,则面临环湖过度开发、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管控等问题。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必须既把握整个社会的共性问题,又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切忌“一刀切”,实现精准化的监督治理,建立标准化、精细化的环保督察制度。最后,目前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攻坚区、深水区,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