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上文所述,我国现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作了概括性要求。FATF2012年四十条建议第12中条明确要求贵金属交易商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第22条明确了对包括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的五种行业和职业在内的反洗钱要求。此外,欧洲反洗钱指令也将黄金、钻石和其他高价值物品纳入反洗钱监控体系之中。
2.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218号通知“),要求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健全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及风险防控措施(第二条(一)),同时,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对交易商就本场所内的活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进行管理,加强指导(第二条(二))。2018年,央行在《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120号通知”)中,明确了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业务时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