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相对不起诉和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合理衔接
扩大不起诉裁量权,前提是要对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解读。大部分观点认为,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才有权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免除刑罚”的依据是刑法中规定的自首、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特殊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包括各种量刑因素,和“犯罪情节轻微”一样,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是情节轻微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也有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犯罪行为本身,不包括犯罪后的表现,如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态度等”[]。笔者赞同后者,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一样,均属于犯罪后的表现,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考量因素。而且,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15条分别对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作出可以从宽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但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实体性规定。因此,两者均应纳入“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范畴,但具有不同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