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条款对消费者一方不产生约束力
更新日期:2021-04-15     浏览次数:460
核心提示:1、《不公平条款指令》:不公平的标准与指导性清单 1993 年 4 月 5 日欧共体理事会签署《关于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第 93/13/EEC 指令》 (以下

1、《不公平条款指令》:“不公平”的标准与指导性清单
      1993 年 4 月 5 日欧共体理事会签署《关于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第 93/13/EEC 指令》 (以下简称为《不公平条款指令》),17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采取行动规制消费者合同中存在的不 公平条款。18《不公平条款指令》第 3.1 条规定了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公平的一般性标准,该条规 定,未经双方逐一协商的合同条款,如与善意原则相悖,导致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且 不利于消费者,则被视为不公平条款。第3.3条要求本指令的附件提供一份非穷尽性列举的清单, 指示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情形,附件第 1 条(q)项规定“若条款产生以下目的或效果, 则视为‘不公平’:(q)剥夺或阻碍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或寻求法律救济,特别是,在非法律规 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将争议排他性地提起仲裁”。根据该条,消费者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不 公平条款,其“显著失衡”之处在于排除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不公平条款指令》第 6 条 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条款对消费者一方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