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高校社团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之前,在《民法通则》的话语体系之中,多数学者都将高校社团归于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之列,在这里,“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与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自然不具有同一指向,而仅在于表达高校社团不是法人这一观点,他们普遍认为高校社团不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且在高校内部成立无需登记,所以其法律地位应为高校内部的非法人社团[][]。在解决社团纠纷时,有学者认为高校社团虽然在学校内部成立,但是并不是高校的一个附属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不能归属于高校,应当参照合伙的规定解决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仅有很少一部分研究认为高校社团虽未履行登记程序,但是依法成立的,而其所属的学校或者学院便是其场所,实践中,高校社团一般都有来源于社员或者校外捐赠的“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所以高校社团应当获得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