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以其持有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的丙公司短期投资(乙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抵偿部分债务,甲公司收到后仍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和一台设备抵偿剩余部分债务,其中无形资产(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公允价值1500万元,原价为2300万元,已摊销800万元,未计提减值,甲公司取得后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原价15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收到一张乙公司开具的价款为1800万元,税额为2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