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刑的裁量
判断量刑情节冲突情况下自由刑的裁量是否合适,需回到量刑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首先,应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决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拘役判决量刑起点的为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80mg/100ml。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具有多种功能。在量刑过程中,在处理具有多个功能的量刑情节时,应禁止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在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出现重叠时,若某犯罪事实已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框架中,那么其便不能再次作为量刑情节出现在量刑过程中。量刑时皆应避免重复评价,以免造成刑度过高或过低的罪刑不相当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犯罪事实既是定罪事实,同时也是量刑事实,对此可在不同层面对同一事实分别进行评价。具体在危险驾驶罪中,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部分为定罪事实,超过部分纳入量刑事实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