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代孕协议生效恐招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更新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三)代孕协议的效力性问题代孕协议的效力性问题需要解决,不论是在商业代孕还是利他代孕中,代孕协议的订立都是各方当事人实施代孕之前必不可少的一

(三)代孕协议的效力性问题

代孕协议的效力性问题需要解决,不论是在商业代孕还是利他代孕中,代孕协议的订立都是各方当事人实施代孕之前必不可少的一步。代孕协议因其涉及重大伦理道德基础、存有特殊法律价值,所以其与解决一般人身关系和普通财产纠纷的合同相比极具特殊性。当然,对于代孕协议的效力性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定代孕协议的效力,存有此观点的例如学者刘长秋认为代孕这样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严重违背人类天性,法律应该做出禁止性规定;[9]马忆南和李舜明学者主张代孕存有物化女性的风险,代孕行为不仅侵害伦理,而且违法,甚至剥削妇女权益;[10]吴敏才学者从儿童利益与女性尊严的角度出发,加之考虑社会国情国策,也认为代孕协议之非法化依据合理;[11]同时王利明教授也指出,公序良俗是底线性的正义追求,允许代孕协议生效恐招致社会秩序的混乱。[12]当然肯定协议有效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例如李雅男学者指出随着技术的进步,法律也应该做出调整,在某些情况下,代孕协议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其效力不应该轻易的就被否定;[13]而学者孔德猛也从意向夫妻的生育自主权的角度论证了代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14]。并且学者周平也提出完全禁止代孕一刀切的做法不是理性的解决之道,有限度的开放代孕以应对现实需求也不失为一种良策。[15]本文从当前国情国策和法律伦理性和公序良俗规定的角度出发偏向于否定代孕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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