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与人类作品并无区别
更新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137
核心提示:1.人工智能对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颠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权利主体,显然著作权法仅赋

1.人工智能对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颠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权利主体,显然著作权法仅赋予“人”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便是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律拟制人的身份,规制其享有著作权,但这不应成为对著作权保护主体的突破。因为法人是为了更好决策而在形式上采取拟人化的存在方式,实质还是由人所组成。[]

作为第一阶段人工智能,尚处于人类辅助工具的地位,其制造出的产品由其设计、使用者享有著作权,这一点无置可否。目前学界就生成物是否可版权性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强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类对人工智能取代“人本位”主体地位的担忧滥觞于人工智能围棋终结者Alpha Go已在2015年以5:0的比分甩开了曾在欧洲围棋锦标赛三次夺冠的二级职业棋手樊麾,之后又以4:1的比分击败了韩国顶级棋手李世石。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与人类作品并无区别,甚至在艺术高度上超越了人类作品,这引发了人工智能将取代人类作品的担忧。因此,“强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律主体资格,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