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实体正义”“口供定案”的办案观受到冲击
以往的实践表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比较重视“实体正义”,一味的追求证据收集,抓捕犯罪嫌疑人,移交案件进行起诉。破案抓人牢牢的主导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办案民警的观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后,破案基本意味着定数,审判仅仅是对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背书。很多民警还是以传统观念为主,认为口供是证据的根本,一味的追求口供的结果,所以在这种急切的心理下,很多案件极易出现错判或者漏判。通过“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伤人案”、“云南巧家钱仁凤投毒案”以及发生在长治市地区的“庞文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这些案件来看,就是因为“以侦查为中心”以及“实体正义”“口供定案”的办案观。刑侦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证据明显不足,且存在很多瑕疵,甚至违背法定程序,最后导致错案的发生。为此,“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及以“口供定案”的办案观将会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