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模型
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首先确定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农民,由集体经济组织代全体成员行使,即农民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主体之一;而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者,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主体之一,也是最主要的利益分配主体;政府作为土地市场的监管者,扮演者入市过程中利益协调者的身份,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使其应当得到相应补偿,有权收取土地调节金以平衡区域发展。因此可以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为村集体、农民与政府。根据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将入市增值收益分配过程划分为外部收益分配阶段和内部利益协调阶段。其中外部收益分配即集体土地入市后的第一轮收益分配,涉及主体为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而内部利益协调阶段为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内部收益的分配,由于集体内部收益存在较强主观性,难以客观定量分析,在进行增值收益分配时主要考虑增值收益在政府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合理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