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德国、日本,此外还有法国、澳门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国家都对不满足上诉条件的被上诉人提供了民事诉讼法上的救济,赋予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附带控诉的权利,被上诉人通过提起附带上诉程序不仅可以对不服一审判决不利于己的部分进行控诉,还可以扩大一审判决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追溯上述国家和地区规定附带上诉制度的理论来源,和他们实行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或者说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附带上诉制度之所以与该两原则关系密切,是因为在贯彻该两原则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不得超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改判作更有利于上诉人的终审判决,也不得作对上诉人更不利的判决,在此种条件下,上诉人的待遇不会比未上诉的情况更差,甚至有得到更有利判决的可能性,但是相对方——被上诉人只能以防御的姿态来对抗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而不能提出自己的请求与不满,其权利如何保障,为了确保在二审中给予公平的程序保护,平衡实行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或者说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法律后果,比较法设立了附带上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