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形式,也是科学立法的保障。从具体的行政立法实践看,参与主体不明确、参与度不高、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序缺位以及行政立法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培育科学的公众参与理念、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拓宽公众参与平台,建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构建公众的全程参与及问责机制是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然选择。
机构地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96-100,共5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 全程参与 立法问责
分类号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