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权的武装性
我国警察机构所享有的权力与一般行政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能够合法的拥有武装和使用暴力。现行《人民警察法》赋予了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对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所能够依法配备和使用的武器警械做出了具体规定,警械指各类专门的警用装备,比如手铐、警棍、警绳等,武器即通识意义上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武器警械是人民警察的专属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人民警察武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枪支的警察“专有使用权”。警察机构是我国唯一具有合法武装的行政性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不能享有人民警察所享有的武装性权力。警察权的武装性表明了警察暴力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