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及检法的司法抗争
2019年12月,一则普通交通肇事案触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若干“痛点”。该案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事后余金平离开现场。隔日凌晨5时许,余金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与此同时,余金平的家属向宋某的近亲属赔偿了1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与两级法院形成了观点上的对峙。
一方面,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达成一致。在认定余金平自首、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双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另一方面,两级法院均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有肇事逃逸情节、纪检干部身份、主观恶性较大,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实刑二年。在检方提起抗诉、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余金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构成认罪认罚但不构成自首,有肇事逃逸情节,不予采纳抗诉意见和上诉请求,并改判加重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