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意义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即被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用作中间投入的服务[3],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内部化、非市场化的非独立形态; 二是外部化、市场化的独立形态,如商品化育秧这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业生产环节外包服务。我国农业生产一直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但这种分散的模式造成生产效率低下,并且由于务农收益远低于务工收益,中老年劳动力在城市就业难度增大、返乡意愿增强,所以造成农业青壮劳力严重缺乏,务农劳动力老龄化严重。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业服务组织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耗费劳力和技术过多并且熟练度低的环节,还能帮农户转移较高的自然风险。农户能够专注于风险低、熟练度高的生产环节,对农业生产的效率有一定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