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定位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处于主导和统筹地位,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又离不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高校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这意味着政府既要积极履行公共职能,又要发挥好相关社会组织的补位与承接作用,为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创造便利条件,不断满足农民法律服务需求。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涉及需求收集、信息反映、服务实施、服务保障等一系列过程,在不同的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不同。在法律服务的需求收集上,政府是主导者,但非执行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和畅通需求收集与表达的渠道,让村民的法律服务需求能够及时有效地被发现和了解;在信息反映过程中,政府是最重要的调控者,应通过掌握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或便利的联系网络,使村民的需求为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所了解并及时采取行动;在服务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是次要的服务提供者,主要依靠一系列制度建设与支持,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村民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服务保障上,由于其他主体不负有为村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法律责任,因而政府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唯一主体。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使满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条件且有相关需求的村民享受到相应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