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民间纠纷调处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对的新常态
司法实践中,警察调解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治安纠纷、交通事故、轻微伤害案件及其与之相关联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对于警察调解民事纠纷,尽管学界存在警务与非警务活动的争议,但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是,在当前基层社会纠纷调解实践中,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矛盾主要由警察来调解,警察参与民间纠纷调处已成为警察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在实践中,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在多年来的“有困难,找警察”的理念灌输下,当人们遇到难以化解的纠纷时,会自然而然地选择报警,警察往往是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的。当前公安机关推行的110“有警必出”接处警反应型模式,使法定的警察职权边界在实践中虚化,导致虽然在法律层面,纠纷调解是基层公安部门的副业,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主业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