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有效履行
监督职能是调查、处置的前提和基础[[[] 谭宗泽,张震,褚宸舸.监察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48.]],在价值位阶上优先于调查、处置职责[[[] 魏昌东.监督职能是国家监察机关的第一职能: 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J].法学论坛,2019(1).]],然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单向移送规则”有损该价值预设。《监察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时应当直接移送监察机关进行监察审查,使得与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线索便会被不加审查地移送监察机关,势必造成监察机关线索大量积压而“消化不良”,影响案件处理效率。“监察优先”管辖方案极大增加了监察机关调查工作量,尤其是基层一线调查人员的工作负荷和复杂性远超以往[[[] 叶青,王小光.监察机关案件管辖模式研究[J].北方法学,2019(4).]],不仅不利于案件及时、有效处理,还可能导致监察机关沦为纯粹处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办事机关”,致使其最基本的主动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