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辨析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的表述,最早出现于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一款,同时该法的第3条和第6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件,但不管是第5条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土地承包资格,还是第3条和第6条中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蕴含着土地承包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具有成员权属性的权利。不同于上述两种权利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流向本村村民以外的成员,因此,不管是在权力属性的分类上,还是在权力内容和权力范围的确认上,学术界关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辨析从未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