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修复条件的要件分析
通过对《办法(试行)》和各地规范性文件的对比可知,信用修复的条件可切分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时间要件、主观要件以及其他要件。但从信用修复制度的目的和鼓励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角度来看,其中部分要件并非启动申请信用修复程序所必需,以下分述之。
1.主体要件
在主体要件方面,在上表的16个文件中,《办法(试行)》和6个地方规范性文件采用了“信用主体”的表述,有2个地方规范性文件采用了“信息主体”的表述。以“信用”和“信息”作为“主体”的定语,同时涵盖了具有修复需求的主体和不具有修复需求的主体,有失之过泛的嫌疑。理由在于,就信用修复来说,只有具有修复需求的主体才会申请信用修复,将信用修复的概念主体扩张至所有信用主体或信息主体,似乎并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