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优越”管辖模式的基本样态
“监察优越”管辖模式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管辖。关联案件是指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了其他犯罪,以及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关系,两个以上的办案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1]4也即包括共犯案件和互涉案件两类。在职务主体与非职务主体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中,由于《监察法》并未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享有监察权,故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对该类主体进行监督、调查,尚存争议;在互涉案件管辖中,《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优越”原则改变了“主罪为主”原则,但新型管辖模式不尽完善,其配套实施方案存在的分歧也有待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