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中予以专章确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相关条文散见于各程序法和司法解释中。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首次明确承认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合法性,随后2016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程序、既判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紧迫,在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明确规定了该种公益诉讼与消费者个体进行私益诉讼不发生冲突;公益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效果的发挥,对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良好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的形成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