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安全立法的形式合宪性审查
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控制首先考虑的是形式上的合宪性,这就要求草案避免与宪法文本发生直接抵触。宪法文本中有些重要事项,只能由宪法规定或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调整,立法者也因此丧失法律的形成空间,这被称为“宪法保留原则”。[[[] 许育典:《宪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50页。]]数据安全立法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尤其是我国宪法中关于通信权的绝对宪法保留。宪法保留原则和“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宪法规定,意味着对立法恣意的限制,要明确法律概念,对于公权力的授予应当明确内容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