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指定管辖的具体适用程序不够规范
首先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全部是由检察机关发布。以关注度较高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审判指定管辖为例,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得知。这种模式下仅能看到检察机关的公诉指定管辖,完全没有体现法院的审判指定管辖,有主次颠倒之嫌。其次检法两家协商进行指定管辖过程中缺乏辩方的参与。决定只是由司法机关内部做出,辩方既没有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也没有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有的司法机关对于辩方提出的申请或异议根本不予回复。最后监委参与指定管辖协商的合理性存疑。职务犯罪异地审理属于侦查以外的司法事务,那么就理应由检法两家司法机关协商决定,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机关只需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标准查清案件事实即可,对于由哪个法院审判、哪个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且监察机关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属性,介入协商容易无形之中给检法两家带来一定的压力,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监察机关的意愿选择管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