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地管辖
主观属地管辖与客观属地管辖是对属地管辖的广义解释,前者指部分实质行为发生在一国领土内,该国行使的管辖权即为属地管辖;后者指行为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内,该国行使的管辖权即为属地管辖。美国主张“效果说”,即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一国内产生重大、直接影响,该国即可行使属地管辖,认为当美国以外的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其便对该行为享有管辖权,《赫尔姆斯-伯顿法》便是美国基于客观属地管辖实施经济制裁的典型实践。《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亦明文规定,美国可对“影响或意图影响美国之行为行使管辖权,若该影响为重大,且该管辖权之行使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