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态度亦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案外人)在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许可占用空地建造的房屋,属不合法建筑。该案原告(案外人)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及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公共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经查实,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出资建筑,上诉人建完后一直占有使用。由于该用地为公共用地,上诉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占有人对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情形,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并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拥有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权利,以及请求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上诉人(案外人)对该建筑物的占有虽为无权占有,但法律对他人妨害无权占有的行为也给予保护,因此,上诉人(案外人)作为该地上建筑物的无权占有人请求排除妨碍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且,二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以该建筑物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占用为由认定为不合法建筑超出法院职权范围,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改判支持案外人主张对占有的非法建筑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