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理论梳理
以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作为基础。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发生所有权移转,便会出现出让人在失去所有权的情况下仍占有标的物的情形,由此给交易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了矫正合意原则的负面影响,登记对抗主义便应运而生。[1]已有学者指出,“在任何国家,登记对抗制度都是为了弥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对交易安全带来的隐患。就其目的而言,一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国的立法目的);二是照顾不动产登记不健全之事实,实现交易便捷化,有限保护交易安全(日本的立法初衷)。”[2]登记对抗制度来源于法国,但由于法国未明确区分物权与债权,该制度在法国没有出现体系结构的重大矛盾。日本在引进登记对抗制度时,又参照德国立法例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导致财产权体系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冲突。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彻底的探讨,催生了发达的民法解释说。[3]有学者戏称,《日本民法典》第177条所谓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的“第三人”范围,在日本法学界研究的历史几乎与这部民法典的历史一样长。[4]为了给登记的第三人取得物权寻找合理依据,日本学者提出了众多的理论构造学说。依据第二次物权变动过程中,原权利人是否有处分权,可以分为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大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