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符合旱年又符合涝渍年的划分标准
更新日期:2021-06-18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1.3.6 旱涝(渍)年的划分且淮北平原(28个站点)出现的站点数占该区域1/2以上或淮北平原(28个站点)、江淮丘陵(14个站点)及沿江平原(20个站点)

1.3.6 旱涝(渍)年的划分

且淮北平原(28个站点)出现的站点数占该区域1/2以上或淮北平原(28个站点)、江淮丘陵(14个站点)及沿江平原(20个站点)三个区域(62个站点)出现的站点数占2/3以上,则该旬为旱、涝(渍)旬。由于安徽省冬季的在地粮食作物主要是小麦,而小麦在12月中旬至次年2月中旬处于越冬期,基本停止生长,此阶段出现旱涝(渍)灾害对其生长影响不大。因此规定旱、涝(渍)年的划分原则:一年36个旬中,剔除越冬期(7旬),当作物生长关键期出现连续3个旱或涝(渍)旬,且旱或涝(渍)旬的强度之和达630或670以上或非生长关键期出现连续5个旱或涝(渍)旬,且旱或涝(渍)旬的强度之和达1100或1200以上,则该年定为旱或涝(渍)年;由于安徽省的地理环境,常出现旱涝交替现象,若某年既符合旱年又符合涝渍年的划分标准,则结合作物旱涝成灾面积,选取作物受灾较重、成灾面积较大的灾害定为旱或涝(渍)年。按此标准划分得到近48年中有11年为干旱年。与安徽省气象灾害大典[24]记录的旱(涝)年非常吻合,与曾婷等[2]、谢五三等[27]确定的典型旱(涝)年基本一致,同时成灾率逐年变化曲线的波峰与旱(涝)年基本吻合,表明,用此方法可以诊断出安徽省典型旱、涝(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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