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物转让中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足
构建抵押物转让规则时一定会考虑到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抵押物得以自由转让的前提是兼顾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以及抵押人、受让人的现实需求。但是,单就第406条对当事人的保护仍不足。就抵押权人来说,第406条规定的 “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对此进行界定,抵押权人行使此权利的难度较高。就受让人来说,相较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第406条明显是侧重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受让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民法典》并未规定涤除权制度,抵押人或受让人缺乏消灭抵押权的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