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同意在瑕疵证据中的影响
对于法院认为争议证据虽属于瑕疵证据,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也并不少见。这种情况是指争议证据存在轻微的瑕疵问题,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并未对于该证据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判决书中通常以“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来适用该瑕疵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所谓的“被告人同意”,即被告人并未对瑕疵证据进行否认是否是适用瑕疵证据的一个正当理由?万毅将当事人同意视为瑕疵证据补正的一种方式,当事人既包括报案人也包括被告人。他认为对于询问笔录等缺少签名或按印的类似情形,在利益相关人同意即事后补正后是可以适用该瑕疵证据的。[]从学理的角度而言,当事人同意被视为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是基于瑕疵证据的形成中有当事人参与。若当事人对于其参与的取证流程表示对瑕疵无异议,在不损害其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切实证明该瑕疵证据的真实性。